胡爱律师亲办案例
意外事故,依公平原则由各方担责
来源:胡爱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0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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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学生甲是实验小学5年级学生。2011年某上午的一节课体育锻炼课上,学生甲与学生乙等同学一起进行手球练习。11时许,负责守门的学生乙将球击出后去捡球时,正在球门边上的学生甲也去捡球。此时,学生乙无意间踩住了学生甲松开的鞋带,学生甲因此摔倒导致右臂受伤。意外发生后,体育老师上前察看并制止周围同学想拉起学生甲的举动。学生甲随即被送到学校医务室,经检查,初步判断学生甲的右臂可能骨折。老师马上与学生甲父亲联系,得知学生甲父亲正在外地出差,学校立即安排人员将学生甲送到医院进行治疗,医生诊断为右肘关节多发骨折。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,学生甲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。

    今年4月,为解决赔偿纠纷,学生甲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。父亲认为,儿子受伤,除了对方同学有责任外,学校未采取防护措施并且事发后没有及时救治也有责任,因此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.7万余元。学生乙家长及实验小学都不同意学生甲父亲提出的诉讼请求。学生乙家长认为,事发时学生乙在正常进行手球运动,是学生甲自己的鞋带松了,才导致两人一起拣球时学生乙踩到学生甲的鞋带,在此过程中学生乙没有过错。学校则认为,运动前体育老师进行了安全教育,运动中体育老师在现场巡视,学校尽到了合理限度的教育管理义务。事发后学校进行了积极的救治,并不存在任何过错。

   法院经审理认为:学生甲与学生乙在进行手球运动时都没有不当行为;学生甲的鞋带松开,学生乙无意踩到学生甲松开的鞋带,学生甲因此摔倒受伤,对此两人都无法预见,学生甲受伤属于意外事件。法庭同时查明,事发时体育老师在现场巡视,没有离开工作岗位;事发后校方及时通知家长,并及时将学生甲送到医院,校方对学生甲的受伤及救治也没有过错。因此,本案符合适用公平原则的基本条件。根据公平原则,各方分担的损失仅限于原告因伤所致的直接损失,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直接损失,依法难以支持。同时,其他各项损失也均应根据鉴定结论及本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。最终法院判决确定学生甲受伤是意外事故,受伤导致的直接损失为10.63万元,遂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由原、被告三方共同分担这次事故的损失,其中学生乙及其家长负担33%,学校负担34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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